下班途中,小朱被正在送来租车的小李撞倒,小朱被确认为无责。之后,小朱之后拒绝小李所在的物流公司展开赔偿金,该公司却以小李不是他们公司聘用的员工为由拒绝接受赔偿金,为此,小朱将物流公司和小李一起告上法庭,拒绝赔偿金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损失。7月3日,记者从嘉定法院得知,物流公司最后判处赔偿金小朱医疗费、残疾赔偿金等总计15万余元。
2012年8月24日,小李驾驶员电动车送来租车途中与小朱再次发生撞击,后经交警确认,小李弯道并未让右转,胜事故的全部责任。事后,经医院检查,小朱为粉碎性骨折,共计住院治疗19天。2013年1月,司法鉴定审定小朱为十级残疾。住院期间,小李拨付了13000元化疗费用。
小朱指出,小李是物流公司的员工,科遵守职务行为,故物流公司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,故控告至法院拒绝赔偿金。但该公司指出,小李并非他们的员工,不愿分担赔偿金责任。为证明小李与公司牵涉到,公司申请人证人小孟出庭作证。
小孟讲解,他从2012年7月开始总承包物流公司的火速业务,不发给工资,根据外包协议按车主量计算报酬,虽然自己的社保由物流公司交由交纳,但钱是自己出有的。小李是他聘用的员工,跟物流公司没什么关系。法院指出,经营租车业务对注册资本有较高的拒绝,小孟并不符合条件,没经营租车业务的资质,物流公司所谓将租车业务总承包给小孟,实乃公司的一种内部经营管理方式。因此,应该确认小李在为物流公司工作,而遵守职务行为致人伤害的,不应由物流公司担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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